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足球世界杯买球app关于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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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9日
足球世界杯买球app关于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的项目,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到业主名下,但未办理个人已购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司法限制(查封、保全等)及抵押登记未解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登记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及抵押权等相关登记。具体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房屋所有权人可委托原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委托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统一提出申请,若上述主体灭失的,可委托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可委托尚存续的剩余合作方或承继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若原开发建设单位不接受委托或接受委托后90日内未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可自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及时通知原建设单位限期提交相应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配合房屋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完成有关登记手续。如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灭失或难以确认,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可自行申请办理。原开发建设单位未予配合的,或因原开发建设单位倒闭解散或已注销、吊销、停业、下落不明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原土地使用证的,除司法限制(查封、保全等)及抵押登记未解除外,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公告注销的方式,注销开发建设单位原领取的土地使用证,同时在凤庆县电视台及足球世界杯买球app网站公告废止。在完成权籍调查和测绘后,不再办理分割分摊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业主可单方依据有效身份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在国土资源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到业主名下,但未办理个人已购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司法限制(查封、保全等)及抵押登记未解除外,若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用途按照原规划批准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类型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若需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出让的,在凤庆县标定地价未经批准公布实施前按基准地价的60%补缴土地出让金,凤庆县标定地价批准公布实施后,按标定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因宗地、房屋不动产单元分割等引起实际用途与原土地批准用途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依据城乡规划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并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在不动产登记中,因宗地、房屋等不动产单元分割,形成分割后不动产单元实际用途与分割前批准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土地用途及规划)方可按实际用途进行不动产登记。
(二)原批准用途为“综合”的土地使用权,在不动产登记时须规范登记用途,不得再登记为“综合”,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综合用地有关问题的批复》(云国土资籍〔2010〕11号)办理。登记时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房屋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进行填写,规划用途不详的,依据土地用途填写或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填写;若出现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表A.17用途分类不对应的,应按照表A.17重新规范确定房屋归属用途进行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中注明原登记用途及依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事业企业等单位的国有土地和房屋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无偿或有偿划转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或划转批准文件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房屋建筑面积相关问题
经行政许可建设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测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部分)未超过行政许可建筑面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房屋测量成果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行政许可建筑面积的,参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0号)执行办理。
(一)经营性用地: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或行政许可建筑面积,其误差部分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单位,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0.5%,5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0.25%,最大误差上限为100平方米。在该合理误差内,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如超出该合理误差,则应根据误差面积补缴相关规费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非经营性用地: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或行政许可建筑面积,其误差部分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单位,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1%,5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0.5%,最大误差上限为200平方米。在该合理误差内,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如超出该合理误差,则应根据误差面积补缴相关规费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私人自建住房:经行政许可的私人自建住房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上限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经行政许可的私人建设,实测建筑面积在规定合理误差范围内的,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经行政许可的私人建设,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合理误差范围的,对不影响规划管理的,按相关程序处罚后给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并按照实际超出的总建筑面积缴纳相关规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影响规划管理的,待拆除超建部分的建筑物后给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属国有建设用地的,实测用地面积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分以下情形办理:
(一)实测用地面积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其误差部分以批准用地面积为单位,合理误差为3%,最大误差上限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在此误差范围内的,可按实测用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实测用地四至与批准用地四至一致,实测用地范围在原土地登记四至范围内,实测用地面积超过合理误差的,在凤庆县标定地价未经批准公布实施前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宗地地价评估,到县自然资源局按协议出让方式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缴纳相关税费,完善超过原批准用地(登记)面积部分用地手续后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行。
(三)实际用地范围超出原批准用地四至范围,实测土地面积超过合理误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并核实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符合规划的,处罚后,在凤庆县标定地价未经批准公布实施前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按协议出让方式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缴纳相关税费后,予以办理登记。凤庆县标定地价批准公布实施后,县城规划区按标定地价执行。
超占地块不符合城乡规划的,由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不予登记超占部分。
(四)原土地登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宗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测用地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超占地块符合补办协议出让用地手续条件的,在补办协议出让用地手续后,原已登记的土地在不动产登记时可保留“划拨”使用权类型,在宗地图上分别标识“划拨”及“出让”地块的范围和面积,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该宗地的划拨土地面积及出让土地面积;若需将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变更为“出让”的,在凤庆县标定地价未经批准公布实施前按基准地价的60%补缴土地出让金,凤庆县标定地价批准公布实施后,按标定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第(二)、第(三)、第(四)点仅限于住宅用地,其他的土地用途(如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特殊情况等按一事一议报请县人民政府讨论。
七、新审批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新建的农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严格按照行政审批核准的用地面积进行登记;持土地使用证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如实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登记面积,其误差部分以批准用地面积为单位,合理误差为3%。
八、其他问题
(一)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建设无任何土地权属来源的情况:(乡镇企业、村组企业等按一事一议报请县人民政府讨论)
由于历史原因,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任何用地批准文件开发建设,业主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建设的房屋,已办理房产权证的,除司法限制(查封、保全等)及抵押登记未解除外,在凤庆县电视台及足球世界杯买球app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直接给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不动产权证。若需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出让的,在凤庆县标定地价未经批准公布实施前按基准地价的60%补缴土地出让金,凤庆县标定地价批准公布实施后,按标定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空白(涂改)按以下办理:
查询原土地登记档案,如档案资料与证书均填写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在不动产登记时按“出让”办理登记;使用年限空白或涂改,又查找不到出让合同的,根据原土地登记档案记载的土地登记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终止日期;如档案记载该宗地为国有划拨且无相关出让资料,但证书填写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按国有出让用地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历史时期土地审批及登记不规范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按《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发〔2020〕1号)文件执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不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是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凡原持有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均予以登记。二是政府拆迁安置的拆迁户持政府拆迁部门出具的划地证明或相关文件,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含国有、集体),定性为合法取得,予以登记。三是因继承房屋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按规定办理登记。
(三)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是属政府拆迁安置户,凭县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的文件或政府拆迁部门出具的划地证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定性为合法取得,均予以登记。二是不属于政府拆迁安置的,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进行登记。三是因继承房屋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按规定办理登记。
(四)第(二)、第(三)条仅限于本意见发文之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拆迁划地安置。